岳塘新聞網(wǎng)6月7日訊(通訊員:劉澤佳)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件,被告人張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一萬元;同時責令張某退賠被害人彭某損失合計71599元。
2022年12月初至2023年1月底,被告人張某因缺乏資金又欠下債務,為了騙取他人錢財,竟然挖空心思編造劇本,一人分飾多角,自編、自導、自演向前同事彭某謊稱自己有低價的某品牌手機貨源,答應彭某可以在網(wǎng)絡上賣手機從中賺差價。張某要彭某在某二手交易軟件上發(fā)布賣手機信息,然后張某又注冊了該軟件的賬戶冒充買家在彭某處購買手機,張某再以需要手機進貨款為由向彭某索要資金。彭某遂多次通過轉賬及現(xiàn)金方式支付貨款給張某,并聽信張某的建議從網(wǎng)購平臺貸款14899元購買一臺某品牌手機交給張某。其后,張某又以手機快遞物流出問題,需用錢財解決等虛假理由繼續(xù)騙取彭某錢款。經(jīng)查,彭某累計向張某轉賬、支付現(xiàn)金共計56700元。張某將所得錢款和手機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消費揮霍。
綜上,張某共計騙取彭某現(xiàn)金和手機價值71599元。張某被抓獲到案后,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事實,詐騙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構成詐騙罪。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從輕處罰。張某自愿認罪認罰,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理。根據(jù)張某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(guī)定,對其作出如上所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本案中,張某在網(wǎng)絡平臺自導自演虛構事實騙取同事財物的行為,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,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法官提醒廣大市民,詐騙套路千萬條,毋信“捷徑”第一條。要通過付出勞動獲取正當經(jīng)濟收入,不要投機取巧、輕信他人蠱惑,更不能靠非法手段獲取不義之財。
責編:于楊
來源:岳塘新聞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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