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岳塘新聞網(wǎng)9月8日訊(通訊員:劉澤佳)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已是廣大司機的普遍共識,然而偏偏有人心存僥幸,漠視法律,直到釀成交通事故受到法律制裁才后悔莫及。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,被告人石某被依法判處拘役2個月,緩刑4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。
2022年4月11日16時許,被告人石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僅懸掛后牌照(后經(jīng)查證系套牌)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株洲市某村家中出發(fā),進入湘潭市區(qū)后,行駛至岳塘區(qū)某道路交叉路口時,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,遇馮某駕駛小型客車對向行駛至事發(fā)地左轉(zhuǎn)彎,兩車相撞,造成車輛受損、石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。處警民警到達事故現(xiàn)場后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石某呼出氣體進行酒精含量測試,測試結果為:158mg/100ml,石某血液經(jīng)鑒定檢出乙醇含量為191.16mg/100ml。
經(jīng)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:石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,馮某無責任。案發(fā)后,石某自動投案,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后石某取得了馮某的諒解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,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。石某無駕駛資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套牌機動車,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,但石某在他人報警后在現(xiàn)場等候處理,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且自愿認罪認罰,取得了事故相對方的諒解,法院決定對其從輕判處。石某犯罪情節(jié)較輕,確有悔罪表現(xiàn),沒有再犯罪的危險,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(qū)沒有重大不良影響,可以對其宣告緩刑。根據(jù)其犯罪的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(guī)定,對其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,情節(jié)惡劣的行為。法官提醒廣大市民,駕駛員在飲酒狀態(tài)下,對自己的行為認識比較模糊,自制能力下降,極易出現(xiàn)交通事故,給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埋下極大隱患,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更是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(chǎn)安全的犯罪行為。市民朋友應遵紀守法,做到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,同時駕駛員要摒棄闖紅燈等交通陋習,養(yǎng)成文明駕駛習慣,維護文明和諧的交通秩序。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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