岳塘新聞網(wǎng)12月8日訊(通訊員:劉澤佳)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,但總有人抱著僥幸心理,以身試法。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,被告人陳某被依法判處拘役1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
2021年7月2日,被告人陳某于聚餐期間飲酒,因抱有僥幸心理,遂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湘潭市岳塘區(qū)某路段,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駛至某廠房地段時被公安局執(zhí)勤民警當場查獲,民警現(xiàn)場對陳某進行酒精測試,結果為81mg/100ml,隨后民警委托醫(yī)護人員依法提取血液樣本備檢。經(jīng)鑒定,陳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95.06mg/100ml。
陳某到案后,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。陳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,本應從重處罰,但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,法院決定對其從輕判處。根據(jù)其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(guī)定,對其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根據(jù)刑法等有關規(guī)定,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/100ml以上的,就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,將會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。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,聚餐、聚會或者工作應酬難免飲酒,但酒后切莫抱有僥幸心理,拒絕酒駕是每位公民應有的社會公德,也是對他人、對自己生命的珍視,機動車駕駛人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,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絕不能只掛在嘴上、貼在墻上,而需要落實在行動上!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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